山东珠宝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民终95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54年3月6日出生,住临沂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钦董。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汉族,1970年9月27日出生,住临沂经济开发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珠宝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芝麻墩**。
法定代表人:王朋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怀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厚,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珠宝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鲁1392民初20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应追加案外人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鲁1392民初202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国栋
审判员  王海涛
审判员  李大军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李璐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