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29民初2057号
原告:车长发。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临沂)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临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如,******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
被告:***。
第三人:山东珠宝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朋学,总经理。
原告车长发、***与被告***、**、***、第三人山东珠宝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车长发、***于202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车长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车长发、***撤诉。
案件受理费7159元(已减半),由原告车长发、***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