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珠宝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珠宝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申64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珠宝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芝***7号。 法定代表人:王朋学,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山东珠宝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13民终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被申请人中标取得临沂市河东区××庄××村改造20#B住宅楼、20#C沿街楼建设工程,并与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21)鲁13民终411号民事判决已对该份施工合同的真实性予以确认。(2021)鲁13民终411号民事判决亦确认***受雇***在临沂市河东区××庄××村改造工程工地从事技术员和工地管理工作。2.***、***以被申请人的名义对外发包钢筋劳务工程,申请人基于对被申请人的信赖接受劳务分包,并履行了合同义务。故申请人作为善意第三人完全有理由相信***、***有代理权,***、***以被申请人项目部名义向申请人出具结算清单的行为后果应由被申请人承担。3.案涉工程由被申请人中标,被申请人中标后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没有证据证实被申请人又将案涉工程非法发包给他人施工的情形,案涉工程由被申请人实际施工,申请人提供的劳务成本已物化至工程价款内,被申请人是劳务合同的相对人,应承担付款责任。总之,***、***以被申请人的名义向申请人发包钢筋劳务工程,***、***具有代理权的外观,申请人对***、***的代理行为具有信赖的正当性,且申请人主观上无恶意且不存在过失,***、***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规定申请再审。 山东珠宝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1.**合同的相对人为***,***并非我公司项目经理,非受我公司委托经营。2.经生效判决确认,***与我公司之间不存在雇用或聘用关系,其出具的“债务凭证”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使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审查的焦点问题为:***、***是否符合表见代理的情形。表见代理制度不仅要求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且要求相对人在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合同相对人主张构成表见代理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不仅应当举证证明代理行为存在诸如合同书、公章、**等有权代理的客观表象形式要素,而且应当证明其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本案中,即使全部采信申请人提供的三份证据,按照申请人主张,也仅能证明:被申请人承包了临沂市河东区九曲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旧村改造20号楼工程,申请人带人在该工地提供安装钢筋劳务,***与***向申请人出具了结算清单。但未能完成对于***与***系被申请人工作人员或者具有代理权的表象的举证责任,原判决判令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驳回其诉讼请求,认定事实并无不当。 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杜 磊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