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八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3947河南八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钦谊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04民初3947号
原告:河南八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鲁平大道东段路南(爱心医院斜对面)东方丽景四单元十七楼东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39695888XJ。
法定代表人:王艳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朝阳,河南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现代科技产业园兴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MA1MF6FY0K。
法定代表人:陈小芹,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新华,江苏公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八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原告于同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八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34元,减半收取计2217元,由原告河南八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网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顾 娜
书 记 员 沈 悦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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