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黄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中大地质基础工程勘察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2民终478号
上诉人暨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黄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黄石大道825号。
法定代表人:程金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国、罗洁,均系湖北忠三(黄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暨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湖北省中大地质基础工程勘察院,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楠竹林磁湖路79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杰,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高艳,女,197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黄石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童,湖北磁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黄石市万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下陆区团城山经济开发区杭州路159-8号。
法定代表人:王继雄,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黄石市南湖渔场,住所地黄石市下陆区杭州路15号。
法定代表人:余炳华,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湖北佳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黄石大道806号。
法定代表人:冯箭飞,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英姿,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黄石市科正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天津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可永强,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中南局六○六队,住所地武汉市东湖高新区武汉光谷国际商会大厦B座27层11-20室。
法定代表人:郭华,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鹏,该单位工作人员。
上诉人暨被上诉人黄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中大地质基础工程勘察院因与被上诉人高艳、黄石市万维置业有限公司、黄石市南湖渔场、湖北佳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黄石市科正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中南局六○六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2018)鄂0202民初8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高艳以自愿放弃其一审诉讼请求为由,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高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2018)鄂0202民初85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高艳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969元减半收取为2,984.5元,鉴定费13,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969元减半收取为2,984.5元,均由高艳负担。
审判长  汪飞林
审判员  聂 潇
审判员  周 希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余思橙
书记员黄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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