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沪0116执249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弘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被执行人上海鸿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上列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6民初85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439023.60元,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857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产交易中心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线索。综上,本案现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暂应终结本案的执行,待具备条件后可提出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6民初8586号民事判决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小山
审判员 金 涛
审判员 章 跃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星辰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