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沪0115执1532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金属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凌美丽。
被执行人上***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德良。
关于原告北京**金属门有限公司诉被告上***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北京**金属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要求被执行人上***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97,59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房产交易中心、证券登记结算中心、车辆管理所及有关银行等财产管理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股票、房产、车辆;其已不在原地经营,去向不明。被执行人涉案较多,均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现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沪0115民初60271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桂波达
审判员 XX敏
审判员 薛 春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徐 立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