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421执737号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枫南大型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惠民街道枫南村千泾路16号。
被执行人上海鸿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行镇朱卫路58号4号楼125室。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枫南大型构件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6)浙0421民初24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承揽款417315元、诉讼费9225、公告费690元、保全费327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上海鸿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等财产线索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上海鸿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暂无从查找。因被执行人上海鸿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法定代表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就上述执行情况及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将要终结向申请执行人作了告知,申请执行人既未提出异议,也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补充提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7)浙0421执73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法定代表人下落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二、本裁定作出后,被执行人上海鸿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继续负有向申请执行人嘉兴市枫南大型构件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如被执行人直接向申请人嘉兴市枫南大型构件有限公司履行清偿义务的,应及时将付款凭证提交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