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恒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平顶山恒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华辰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482民初5046号
原告:平顶山恒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鲁山县花园路南段东路(海都国际斜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337193653K。
法定代表人:高靖淇,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鸿涛,男,1973年6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钢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敏,河南国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华辰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东风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171805305G。
法定代表人:汪峰,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山,男,198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昕,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平顶山恒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平顶山华辰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平顶山恒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平顶山恒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李俊杰
审 判 员  高向鹏
人民陪审员  贺江海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付月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