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482民初11553号
原告:平顶山恒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鲁山县花园路南段东路(海都国际斜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337193653K。
法定代表人:***,男,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华辰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东风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171805305G。
法定代表人:XX,男,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平顶山恒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平顶山华辰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4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平顶山恒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914元,减半收取计1395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付月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