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伟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伟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3426民初2330号之一

原告:***,男,196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会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方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伟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县龙腾小区龙腾大街4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3MA625207XG。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森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伟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周凯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中止审理此案,本院12月4日作出(2019)川3426民初23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中止诉讼。原告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原告工伤认定申请并作出工伤认定,案件已进入行政诉讼阶段,为防止诉讼拖延及案件的相互冲突)。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当庭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付文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开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