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伟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伟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28民初587号
原告:***,男,汉族,1992年10月4日出生,四川省越西县人,村民,现住越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智,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伟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会理县龙腾小区龙腾大街4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3MA625207XG。
法定代表人:李尚建,职务:总经理。
被告:吉足木沙,男,彝族,1986年12月19日出生,四川省越西县人,村民,现住越西县。
被告:海来伍良,男,彝族,1971年2月10日出生,四川省越西县人,村民,现住西昌市。
被告:普格县大坪乡辉隆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普格县大坪乡辉隆村块莫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
法定代表人:格吉子曲,职务:村书记兼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伟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吉足木沙、海来伍良、普格县大坪乡辉隆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1,516.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758.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蒋 映 凯
审判员 王 国 治
审判员 李 明 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阿付尔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