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伟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伟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3401民初3284号
原告:**,男,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
被告:四川伟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被告四川伟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递交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伟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毛琳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