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港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港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市宝康医药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212执223-3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港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3949727-0),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石碶街道万成路**。

法定代表人徐永钧,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波市**医药投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07921144-0),住,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石碶街道万成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李红,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2015)甬鄞江民初字第163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港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市**医药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市**医药投资有限公司应支付执行款60810元、房屋实际占有使用费及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动产,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宁波港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浙0212执22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戴宏良

审 判 员 项宇龙

审 判 员 卢树立

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

代书记员 蔡静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