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212执223-3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港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3949727-0),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石碶街道万成路**。
法定代表人徐永钧,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波市**医药投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07921144-0),住,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石碶街道万成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李红,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2015)甬鄞江民初字第163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港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市**医药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市**医药投资有限公司应支付执行款60810元、房屋实际占有使用费及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动产,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宁波港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浙0212执22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戴宏良
审 判 员 项宇龙
审 判 员 卢树立
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
代书记员 蔡静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