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622民申8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鹤壁鹤祥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淇县铁西区扶贫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钶,河南谦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琚**,河南谦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河南源康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确山县朗陵街道产业集聚区工业一路。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祁门县。
再审申请人鹤壁鹤祥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鹤祥工贸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源康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康科技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2)豫0622民初2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鹤祥工贸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本案依法不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本案中,我公司一审诉请的标的额高达299200元,远远高于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额的标准。二、我公司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涉案产品内胆和管道被烧坏系生物颗粒炉质量存在问题导致的。1.根据我公司提供的被烧坏炉子的照片、被烧坏门照片和微信聊天记录等可以充分和清晰的证明,在使用近一个月(保修期内),涉案产品就陆续出现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主要包括温度控制器损坏、内胆被烧破、烟道管被烧断、炉子送料机损坏等等;2.我公司是专门生产门的企业,几十年来练就了一批非常熟练的员工,基本不可能出现操作不当导致内胆和管道被烧坏的情形,因此我公司提供的证据已经完全可以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三、保修期内我公司多次要求源康科技公司及其法人***到场维修,然从未到场,已严重违约。1.涉案产品至今仍在保修期内,根据涉案《工矿产品销售、安装合同》第六条第二款的约定,涉案产品的免费保修期为一年,再根据涉案《工矿产品销售、安装合同》第三条的约定和实际情况,涉案产品于2022年2月21日正式投产使用。因此,涉案产品的免费保修期为2022年2月21日至2023年2月20日,而我公司于2022年10月9日就将本案递交贵院进行诉前调解,于2022年12月8日正式立案,涉案产品至今仍在保修期内;2.在保修期内,我公司多次要求源康科技公司到场维修、更换配件等,该公司均不予到场,已严重违约。
源康科技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中“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条件,且本案标的额为299200元,也超过了适用小额诉讼标的额的要求。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宣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