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鹤祥工贸有限公司

鹤壁鹤祥工贸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622民初744号 原告:鹤壁鹤祥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淇县铁西区扶贫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助理。 被告:***,男,196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淇县。 原告鹤壁鹤祥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4月19日立案,原告鹤壁鹤祥工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鹤壁鹤祥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