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622执752号
申请执行人:鹤壁鹤祥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淇县铁西区扶贫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张**均,男,198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浚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鹤壁鹤祥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均有部分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均银行存款70000元,期限为一年;
二、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申 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