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鹤祥工贸有限公司

鹤壁鹤祥工贸有限公司、某某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622执752号 申请执行人:鹤壁鹤祥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淇县铁西区扶贫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张**均,男,198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浚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鹤壁鹤祥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均有部分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均银行存款70000元,期限为一年; 二、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申 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