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伟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牛树更与***、天津伟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17民初3768号
原告:牛树更,男,196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
被告:***,男,197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
被告:天津伟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运河家园商业街底商1号1门103号。
法定代表人:梁伟忠,总经理。
被告: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紫金山路3号。
法定代表人:贾利亨,总经理。
原告牛树更与被告***、天津伟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11月2日立案。原告牛树更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天津伟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伟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树更撤回对被告天津伟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岳孟秋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