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伟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天津伟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17民初3757号
原告:***,男,197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
被告:***,男,***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
被告:天津伟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运河家园商业街底商1号1门103号。
法定代表人:梁伟忠,总经理。
被告: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紫金山路3号。
原告***与被告***、天津伟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雨玲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建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