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伟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天津伟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津0117民初3137号
原告:***,男,197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婧怡,天津林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振,天津林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伟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华苑路2号顶嘉金领地2号楼8001。
法定代表人:梁伟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利伟,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志鑫,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天津伟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受理,2017年2月6日作出(2016)津0117民初1711号民事判决。原告***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0日作出(2017)津02民终2934号民事裁定,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婧怡,被告天津伟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志鑫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庭审中,原告***于2017年10月30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金瑞
审 判 员  孙凤晖
人民陪审员  金晓娟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亚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