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伟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伟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单位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津0112刑初169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天津伟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1052067653J,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运河家园商业街底商1号1门103号,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贺菲,女,198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
辩护人周菁,国浩律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男,1984年4月30日出生于广东省阳江市,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实际经营人,、实际经营人。户籍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现住址:天津市南开区。因本案于2019年8月14日被天津市津南区监察委员会留置,2020年2月12日经本院决定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津南区看守所。
辩护人孙春玲,天津鼎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程国庆,天津天子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津南检三部刑诉[2020]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天津伟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犯单位行贿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海峰、检察官助理袁宁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天津伟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贺菲以及辩护人周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孙春玲、程国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系原天津市力丰合盈投资有限公司(2015年注销,以下简称:力丰合盈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告单位天津伟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源市政公司)法定代表人,从事承揽道路建设工程业务,被告单位伟源市政公司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2011年至2013年,力丰合盈公司、被告单位伟源市政公司通过或借用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第六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等单位的资质,或从上述公司总包的工程中分包部分工程的方式,经天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天津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天津新展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原董事、天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顾某(另案处理)提前告知投标中标“要点”,先后实际承揽了唐津高速公路<河北丰南界-塘承高速>扩建工程施工第3标段,津宁高速公路1标段等多个工程。为感谢顾某在工程招投标、工程款结算等方面提供的帮助,并与其处好关系,以便为被告单位伟源市政公司及力丰合盈公司承揽到更多工程业务,2011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代表上述二公司多次送予顾某现金人民币620万元、港币20万元、美元10万元、澳大利亚元3万元,折合人民币共计712.0483万元。
2019年8月4日,被告人***被天津市津南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其归案后,主动、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伟源市政公司以及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建议判处被告单位伟源市政公司罚金,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
被告单位伟源市政公司的诉讼代表人贺菲以及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
辩护人周菁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认为被告单位的犯罪目的是为了搞好和业主之间的关系,以便于更好的完成重点市政工程,被告单位目前有在建重点工程,且已完成的工程多次获奖,并积极履行社会职责,热心公益,提供了数以百计的工作岗位,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孙春玲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且其坦白时间早于受贿人顾某和其他证人,对相关重大案件侦破以及追缴涉案款项等具有重要作用;其系民营企业家,其经营的企业曾多次获奖,系为了公司发展迫不得已进行权钱交易,目前被告单位有在建工程,被告人对该工程具有重大作用;被告人***无前科劣迹,本次犯罪系初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并就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被告单位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公司概况,情况专报,工程获奖列表及公益捐款材料。
辩护人程国庆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系单位犯罪,其行贿所谋取的系不当利益而非违法,没有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其一贯表现良好,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系原力丰合盈公司(2015年注销)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告单位伟源市政公司法定代表人,从事承揽道路建设工程业务,被告单位伟源市政公司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2011年至2013年,力丰合盈公司、被告单位伟源市政公司通过或借用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第六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核工业华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资质,或从上述公司总包的工程中分包部分工程的方式,经天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天津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天津新展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原董事、天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顾某提前告知投标中标“要点”,先后实际承揽了唐津高速公路<河北丰南界-塘承高速>扩建工程施工第3标段工程,合同金额5.2948亿元;津宁高速公路1标段工程,合同金额1.9708亿元;京秦高速公路天津段6标段工程,合同金额1.8666亿元;外环线东北部调线工程第3标段工程,合同金额5.6858亿元。承揽的工程总价14.818亿余元。截至案发,上述工程均已完成。为感谢顾某在工程招投标、工程款结算等方面提供的帮助,并与其处好关系,以便为被告单位伟源市政公司及力丰合盈公司承揽到更多工程业务,2011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代表上述二公司多次送予顾某现金人民币620万元、港币20万元、美元10万元、澳大利亚元3万元,折合人民币共计712.0483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向顾某行贿320万元、港币20万元、美元10万元、澳大利亚元3万元的事实
2010年上半年,被告人***与顾某结识。2011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每年借春节、中秋节之机,多次通过顾某司机潘某送给顾某现金共计320万元、港币现金20万元(折合人民币16.2224万元)。借与顾某打牌之机,送给顾某美元现金10万元(折合人民币60.969万元)、澳大利亚元现金3万元(折合人民币14.8569万元)。合计412.0483万元。上述行贿的人民币现金、兑换美元、澳元等外币的钱款均从被告单位伟源市政公司、力丰合盈公司及被告人***家族控制的东莞力丰实业投资公司账户中支取。
二、向顾某行贿人民币300万元的事实
2012年7月,经顾某帮助,力丰合盈公司借用天津第六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资质中标京秦高速公路天津段6标段工程,工程总金额为1.8666亿元,按照约定,力丰合盈公司负责中标金额55%的工程量。后力丰合盈公司将该部分工程以1000万元的价格有偿转让给西青区个体工程建设从业人员王某1施工,王某1实际支付现金共计650余万元及丰田牌陆地巡洋舰汽车1辆。2012年7月17日,被告人***将王某1给付的450万元现金交由时任公司出纳的江某,由其清点后以“往来款”名义列入力丰合盈公司账户。为表示感谢,并在后续工程承揽中继续获得顾某关照,被告人***以“业务费”名义从上述款项中支取现金300万元送予顾某,其余钱款用于公司支出。
2019年8月4日,被告人***被天津市津南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其归案后,主动、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顾某的证言,证明其从2009年底到高速任职后,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告人***的父亲梁某,因为其帮助***协调过高速集团工程项目的事,为此还收过他家的财物,并且为了避嫌,让对方有事找其司机潘某。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潘某告诉其说***想送点礼品,其就让潘某去取,后潘某拿回一个提袋,提袋表面放着一些保健品和一些烟和茶叶,下面有用塑料袋装着的现金,一共有40万元人民币。这笔钱随着日常开销用了。后来因为收的钱太多,家里放着不安全,凑齐一定数量,就存在其控制的他人名下的银行账户里,还有部分买翡翠了。在2011年底,其帮助***中标了唐津高速扩建项目第三标段。***自己的企业没有资质,都是违规借用其他有资质的企业来投标。当时还有其他想投标的企业来找其咨询,其就告诉他们已经有安排了,那些企业就明白什么意思就不会参加投标了,这样就帮助***减少了竞争对手。在这个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前,其再把资格预审需要在制作标书时响应的要点告诉***,保证***的标书通过资格预审,最终中标。被告人***还以上述同样手段在2011年中秋节送了现金30万元。2012年的中秋节送了现金30万元。其先后帮助***从津宁高速1'标段、京秦高速第六标段里拿到工程项目,***又把京秦高速第六标段他那部分活儿卖给了王某1,这几个事情下来梁家赚了不少,同时***也经常和其说让多支持他们,多给他们项目干干,其也每次都答应了。被告人***在2013年的春节送了现金40万元,2013年中秋节送了现金30万,这次主要还是想让其帮忙中标外环线东北部调线工程第三标段的项目。2014年春节还送了现金40万元,2014年春节后,其就不再兼任天津高速集团的董事长了,但还是天津城投集团的副总经理,还是高速集团的上级领导。2014年中秋节***又送了现金30万元。因为其帮助***中标外环线东北部调线第三标段,且其还是高速集团的领导,还是有话语权的,在这个项目过程中,还有很多事可以提供帮助。2015年春节***上述以同样方式送了现金20万元,为了感谢在外环线东北部调线第三标段项目建设中对***的帮助。2015年中秋节,***上述以同样方式送了现金20万元,为了感谢帮助***先后拿到不少项目,且在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和结款时,没有故意为难他。***还在2016年春节送了现金20万元,2017年春节送了现金10万元,2017年中秋节送了现金10万元。
2012年春节前后,被告人***通过其帮助用第六市政工程公司的名义投标,和对方合着干京秦高速第六标段项目。后王某1通过郭某找其帮忙欲分得***的上述工程,后来听说王某1给了***一大笔钱,把这活买过来自己干了,这笔钱是分批给的,好像后来一直没结清。2012年7月中旬,***通过潘某送来两个封好的纸箱,里面一共300万元现金。
此外,被告人***在成功中标了唐津高速扩建项目第三标段的几个月后,也就是2012年的春节前的一天,送来港币20万元。2013年,***借用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公司的名义中标外环线东北部调线工程第三标段的项目,2013年年底的一天,有一次其跟***去华苑刘国请租的房子里打牌,临走时***给了10万美元现金。2016年7月份的一天,也是在打牌后***给了澳币3万元的情况。
2、证人潘某的证言,证明其在1999年至2017年期间给顾某开车当司机,被告人***是力丰合盈公司的老板,从2011下半年或2012年开始,每年的春节和中秋节,被告人***都给顾某送点年节的礼品,一般情况下,是***打电话联系其,其就先给顾某打电话请示一下,他同意后,才过去拉上东西给送过去,也有好几次约定一个地点见面,把东西放到车上,再给顾某送到他的家里去。从2011年到2017年这几年每年的中秋、春节前后,***就会送一些香烟、酒、水果、土特产等,2018年以后就没有了。多数情况下是一个大的提袋,里面放几条香烟,也有纸箱子的情况,箱子也是密封的,上面写着苹果或猕猴桃等字。顾某他们有一个打牌的地方就在华苑小区的一居民区住宅楼里面。2012年7、8月份的时候,***让其到他的公司来一趟,后交给其两个封好的纸箱子给顾某送家去,其就把这两个纸箱子送到顾某荣华小区他的家里,但也不知道这两个纸箱子里面是什么东西的情况。
3、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顾某在2009年10月至2014年3月期间是高速集团的董事长,在2014年3月之后就只担任城投集团的副总,不再兼任高速集团的董事长了。在顾某任职期间,其担任规划前期部(后更名为合约部)部长,主要是负责和招投标建设项目相关的业务。招标中一般都有一个资格预审环节,对投标企业的资质做出方方面面的要求,要求投标企业提交相关文件或证明,有时顾某会嘱咐特别设置一些“要点”,不太容易被注意到,如果投标企业没按这些“要点”提供相关资质文件或证明文件,就会被划入“严重不响应”标书的范围内,后续就会被“废标”。设置“要点”其实也算是顾某把控招投标程序的一个手法,设置一些不太容易被察觉的“要点”,再把这些投标“要点”由顾某本人或者委托其告诉他照顾的投标企业,让这些企业在“响应”标书时要特别注意,这样才能保证顾某想照顾的投标企业能通过资格初审,不被“废标”。顾某有时会单独和其提出来,要求在不同的标书里有不同的体现,每次不能完全一样。被告人***找其问过相关要点,他没有相关工程建设资质,都是借用其他单位的资质,在高速集团中了不少标的情况。
4、证人贾某的证言,证明其为天津市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2012年上半年,天津城投集团的津宁高速1'工程对外发包,当时其和被告人***商量,以市政三公司名义去投标。最后在顾某的帮助下,市政三公司中标了,并和***的公司各干一半活儿的情况。
5、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京秦高速公路是天津高速公路集团发包的,市政六公司中标,市政六公司和***一人干一半的工程,当时市政六公司已经把他们公司干的那一半活儿给其干,其就通过郭某找顾某出面和***商量把活儿卖给其。过了一段时间,郭某说顾某已经和***提这事儿了,让其直接和***谈就行。其就以1000万现金和一辆陆地巡洋舰汽车把工程买了过来,还订了一个协议。2012年6、7月份的时候,其带着屈某去农商银行和农业银行,从她名下的定期存单里取了450万或者500万的现金,把钱装在箱子里,让司机开车给***送去。当时其也把名下的一辆价值100万元丰田牌的陆地巡洋舰汽车给开过去了,把车钥匙一起交给***了,后来这辆车也过户了。2013年春节前,其手头比较紧,就找***借了150万元的承兑汇票,到了2013年3月份的时候,就把这笔钱还了的情况。
6、证人郭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的时候,被告人***和天津第六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合作,共同中标了天津高速集团发包的京秦高速公路6标段的工程,他们两家一家干一半的活,后来王某1干了市政六公司中的那一半活。2012年中的时候,王某1找到其说他也想干***的那一半活儿,后来就找了机会对顾某说王某1想干***的那一半活儿,让他出面和***说一下,没过多久,顾某说已经和***打过招呼了,***同意把活卖给王某1,具体条件让王某1去谈。好像王某1给了***一笔钱把活买过来,这样整个京秦高速六标段就都是王某1来干的情况。
7、证人屈某的证言,证明其和王某1原来是夫妻关系,2004年10月份的时候就离婚了,其与王某1离婚后有经济往来,王某1做工程项目,有时资金紧张的时候,也找其借一些钱周转。2012年的时候,王某1找其借过500万元的情况。
8、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其和顾某是同济大学的同班同学,从2012年5月开始,以其自己的名义替顾某存钱,一共存了大概1200多万元,后来顾某买东西和买房用了一部分,到他被留置时一共还有617万余元,这些钱都划拨到市监委指定的账户里了的情况。
9、证人江某的证言,证明其在2011年进入伟源市政公司工作至今,一直是从事财务工作,是公司出纳。被告人***是伟源市政公司的实际经营人,也曾是力丰合盈公司的实际经营人。2012年7月份有一天,***将其叫到办公室。说有一笔工程往来款,大概是现金450万元,需要入账。他屋里有三个箱子,里面都是百元面值的钱,然后就找人搬到财务室进行清点,确实是450万元,其给开了记账凭证,并在公司的资金使用日报表中记载上了,也就是在公司入账。后来可能是当天,***说需要这笔钱用于公司业务,其又把清点完毕的钱给他拿上楼放在他办公室。后来这笔钱款干什么用就不知道了。***个人的钱款和公司的钱款没有混同,公司的每一笔收入、支出都会记账,***个人的钱不会在公司过账。***在日常经营中,常常从公司账上取现金,而且中秋、过年前比较多,都是让财务记账,账目上就是记录为提现的情况。
10、证人乔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下半年或2014年上半年的时候,被告人***找其帮他兑换20万美元,***把120多万、130多万元转到了其个人农业银行卡里面,其付给倒外汇的人兑换20万美元的100多万也是通过这个账户转给他的,兑换美元的这个人姓刘,应该是6.6或6.7汇率给他换的,花了130多万。2014年或2015年,***找其给他兑换3万元澳币,还是找这个姓刘的人给兑换了一下,当时的汇率是6块多钱换1块钱的澳元,用了一张农业银行的卡转钱的情况。
11、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明2014年开始,其开始兼职伟源市政公司的会计,主要负责给公司拿支票等一些杂活。其给公司拿过外环3标的支票,该项目是借用核工业西南建设公司的名义中的标,业主的工程款都是直接拨付给核工业西南公司,后通过诺森劳务公司把应该付伟源市政公司的钱倒出来。每次拿支票之前,核工业西南公司都会通知其去拿支票,把支票拿到公司之后就用于公司的支出了,支票收款人写的都是诺森劳务公司的情况。
12、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明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国有企业,2013年中标了外环线东北部调线3标工程,施工地点在天津市东丽区。被告人***的天津伟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干了这个一部分外环线东北部调线3标工程,是以天津市诺森劳务有限公司名义跟核工业西南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以诺森劳务公司劳务费的名义向***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情况。
13、指定管辖决定书、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明本案由天津市监察委员会指定津南区监察委员会进行调查,2018年8月13日,津南区监委工作人员配合天津市纪委监委将被告人***带至天津市纪委监委惩防基地进行询问,并于次日对被告人***采取留置措施的情况。
14、被告人***的常住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其犯罪时已年满十八周岁,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
15、力丰合盈公司工商登记材料、伟源市政公司工商登记材料,证明被告人***系力丰合盈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系伟源市政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16、干部任免审批表、中共天津市委城乡规划建设交通工作委员会文件、中共天津市高速公路投资建设发展公司委员会文件、中共天津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文件、天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文件及会议纪要、天津市人民政府任免职的通知,证明顾某的任职情况,其为国有企业负责人的情况。
17、被告人***资金使用明细表、公司账目记载情况,记载了***行贿的钱款支出系从其实际经营的力丰合盈公司、伟源市政公司以及东莞力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支取的情况。
18、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出具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证明2012年1月1日至1月31日(除去法定节假日)期间,港元兑换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最低为81.112元,20万港元可兑换人民币16.2224万元;2013年12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除去法定节假日)期间,美元兑换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最低为609.69元,10万美元可兑换人民币60.969万元;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的澳币兑换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最低值为495.23,3万元澳元可兑换人民币148569元的情况。
19、被告人***出境记录,证明***2011年11月14日出境澳门,2011年11月15日从澳门入境的情况。
20、情况说明、内部经济责任承包合同、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公司营业执照、唐津高速公路(河北丰南界--塘承高速)扩建工程施工第3合同、中标通知书、唐津高速公路(河北丰南界--塘承高速)扩建工程第3标段情况说明、工程付款情况相关凭证,证明被告人***的天津市力丰合盈公司借用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施工资质中标天津新展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发包的唐津高速公路(河北丰南界--塘承高速)扩建工程施工第3标段工程的情况。
21、证人乔宝春尾号为0313的银行卡转账记录,证明2013年5月30日,东莞市力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向其银行卡转账了2笔50万元,2笔11.6万元的情况。
22、天津伟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12月30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诺森劳务公司支付外三标明细表、诺森李如刚施工结算明细,证明被告单位负责外环线东北部调线3标段工程项目一半工程的施工,发生的材料、机械等费用从核工业西南公司收到的天津高速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中直接支付,另有一部分21008205元工程款以天津市诺森劳务有限公司的名义领取,其中18191227.48元已用于支付伟源公司外环线东北部调线3标段工程发生的李如刚施工队的劳务费用的情况。
23、天津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与核工业西南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高速公路集团出具的《外环工程款支付情况表》、高速公路集团支付工程款相关发票等,证明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天津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发包的外环线东北部调线工程第3标段的情况。
24、屈某银行流水及存取款凭条,证明2012年王某1找其借过500万元的情况。
25、天津第六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中标通知书、合作协议书、授权委托书、情况说明、工程协议书等材料,证明天津第六市政公司和被告人***合作以天津第六市政公司名义中标京秦高速公路天津段6标段工程,***占55%工程量,后***将该部分工程交王某1施工,六公司和王某1签订了两个分包协议书的情况。
26、天津第六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和力丰合盈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被告人***和王某1签订的《协议书》、力丰合盈公司和王某1签订的《协议书》,证明第六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和力丰合盈公司合作投标京秦高速公路天津段6标段工程,后被告人***以1000万元将其承包的工程划归王某1所有,并约定了付款协议的情况。
27、往来收据、报销凭单、资金使用日报表,证明被告人***向顾某行贿300万元的钱款系从力丰合盈公司支取的情况。
对被告人***的辩护人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天津伟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有企业负责人行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作为单位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亦应承担单位行贿罪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关于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案件性质、情节,不宜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对其辩护人关于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为保证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天津伟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4日至2021年10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承勋
审 判 员  张 诚
人民陪审员  李 赛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艾蒂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
单位行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