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7民初3754号
原告:薄某某,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宁河区。
被告:韩某某,男,197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
被告:天津伟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运河家园商业街底商1号1门10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紫金山路3号。
原告薄某某与被告韩某某、天津伟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伟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薄某某撤回对被告被告天津伟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