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2071民初24178号
原告:***,男,199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增城市,
被告:中山市中南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花园新村33号之一1F-2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175927391。
法定代表人:肖锡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山市中南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