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中南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中南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广东信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民终1683号
本院于2022年6月8日对上诉人中山市中南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广东信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粤20民终1683号民事判决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2022)粤20民终1683号民事判决中第十三页倒数第二行“2017年11月29日支付中南公司23250元”补正为“2017年10月31日支付中南公司9730元、2017年11月29日支付中南公司23250元”。
二、(2022)粤20民终1683号民事判决中第十六页倒数第三行及倒数第七行数额“553350元”补正为数额“551455元”。
三、(2022)粤20民终1683号民事判决中第十六页倒数第三行及第十七页倒数第十一行数额“11625元”补正为数额“13520元”。
审判长  黄岳文
审判员  杨剑心
审判员  李惠楠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妙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