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通力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通力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等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3民初6146号
原告:**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路北区富强楼社区3-1#楼4层。
法定代表人:许林友,职务:执行董事。
诉讼代表人:**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被告:**通力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路南区卫国路2-14号。
法定代表人:李梦颖,职务:经理。
被告:范东宇。
原告**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通力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范东宇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原告**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张彦霞
人民陪审员  张国兴
人民陪审员  谢 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苗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