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5财保1221号
申请人:北京诚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李雪松,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北京小红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于凤英。
申请人北京诚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北京小红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价值4854266.94元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与北京诚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出具了担保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诚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小红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四百八十五万四千二百六十六元九角四分,自实际冻结之日起,期限为一年;如存款不足,查封其相等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诚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预交(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甄玉斌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