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北京诚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11-25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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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2年12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男,1977年11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男,1960年12月10日出生,清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诚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高西店村112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成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诚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18125号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侵害他人权益,本院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各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858元,由***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429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全奕颖
审 判 员 何灵灵
代理审判员 ***
二○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武文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