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5民初68445号
原告:**,男,195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
原告:段晓艳,女,198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
原告:段晓飞,女,199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凤利,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晓,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六合春天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慕春艳,经理。
被告:北京京城盛福园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任宏峰,总经理。
原告**、段晓艳、段晓飞与被告北京六合春天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京城盛福园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段晓艳、段晓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段晓艳、段晓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于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晓艳、段晓飞撤诉。
审判员 陈蕾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龙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