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城盛福园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等与北京六合春天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5民初68445号
原告:**,男,195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
原告:段晓艳,女,198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
原告:段晓飞,女,199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凤利,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晓,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六合春天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慕春艳,经理。
被告:北京京城盛福园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任宏峰,总经理。
原告**、段晓艳、段晓飞与被告北京六合春天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京城盛福园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段晓艳、段晓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段晓艳、段晓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于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晓艳、段晓飞撤诉。
审判员  陈蕾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龙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