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03民初1225号之一
原告:广州市朗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三路33号8塔3804房。
法定代表人:张国雄。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颖馨,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楚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德思勤城市广场A-1项目第A3栋1507房。
法定代表人:郭超
被告:谭燦,男,1982年11月0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原告广州市朗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楚晟科技有限公司、谭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广州市朗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在开庭前向原告付清欠款及利息为由,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朗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市朗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 茵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雷启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