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103执保382号
被执行人**,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执行人湖南楚晟科技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雨花区德思勤城市广场A-1项目第A3栋1507房。
本院于年月日作出()民字第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楚晟科技有限公司所采取的财产保全冻结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刘上堤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黄湘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