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市明港道桥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福泰建材有限公司与吴江市明港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81民初5788号
原告:江苏福泰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058663763M,住溧阳市竹箦镇前马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黄明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少伟,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凤,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吴江市明港道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714101823Q,住江苏省吴江震泽镇龙降村。
法定代表人:姚真明。
原告江苏福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明港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74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支公司为其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责任限额174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吴江市明港道桥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4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安彪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孙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