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81民初5788号之二
原告:江苏福泰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058663763M,住溧阳市竹箦镇前马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黄明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靖,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明港道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714101823Q,住江苏省**震泽镇龙降村。
法定代表人:姚真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福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市明港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福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15.5元(原告已减半预缴)、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215.5元,由被告承担(已支付原告)。
审判员 安彪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孙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