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9民初2536号
原告:***,男,196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产生重庆市丰都县。
被告:***,男,196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昆山市皖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新吴街300-2幢30号。
法定代表人:刘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吴江市明港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龙降桥村。
法定代表人:姚真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昆山市皖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吴江市明港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陆明荣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盛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