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市明港道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市明港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2)沪0118财保44号 申请人:**市明港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区震***降桥村。 被申请人:上海市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苏召路1628号。 申请人**市明港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市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发生纠纷,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市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210,000元的财产,并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市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价值1,21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 鑫 书 记 员 徐 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