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工程材料(广州)有限公司与沈阳行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泰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5民初8780号之一
原告:**工程材料(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市黄埔区凤凰三路2号1栋4层4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律师)。
被告:沈阳行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沈阳行然饰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赤水街4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沈阳泰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艳粉街54号(10-5-2)。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沈阳***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1-26号。
法定代表人:经纬。
原告**工程材料(广州)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行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沈阳行然饰材有限公司)、沈阳泰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盛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工程材料(广州)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工程材料(广州)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工程材料(广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20元(原告**工程材料(广州)有限公司均已垫付),诉讼费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工程材料(广州)有限公司负担,退还**工程材料(广州)有限公司1150元。
审 判 员 **实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马 源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