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5民初8784号之二
原告:**工程材料(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凤凰三路2号1栋4层405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行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赤水街4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沈阳泰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艳粉街54号(10-5-2)。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沈阳***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1-26号。
法定代表人:经纬。
原告**工程材料(广州)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行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泰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盛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工程材料(广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工程材料(广州)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工程材料(广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费 英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