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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2财保39号
申请人:沈阳泰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被申请人:沈阳昆仑会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沈阳泰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沈阳昆仑会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申请人沈阳泰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沈阳昆仑会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人民币308,000元予以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提供的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沈阳昆仑会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人民币308,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2,060元,由申请人沈阳泰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苏 虹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