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鄂麻城执字第00378号
申请执行人麻城市西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良友,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员工。
被执行人湖北天联合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
麻城市西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天联合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麻城市西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6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已在其它案件执行中被法院查封、扣押,正在评估、拍卖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麻城市西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的(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6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