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81民初3604号
原告:***,男,198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罗田县人,住湖北省罗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麻城市西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744648483K,住所地:湖北省麻城市将军北路西畈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住湖北省麻城市。
原告***与被告麻城市西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20元,减半收取计19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镇 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