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城市西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湖北宏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宏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麻城花都丽苑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1181民初2296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7月11日出生,住湖北省麻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颜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宏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刊江大道锦家园八栋201-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795905152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宏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麻城花都丽苑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麻城市金广大道以北与孝感乡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74488BGG8L。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伟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伟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麻城市西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麻城市将军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74464848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湖北宏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宏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花都丽苑分公司,第三人麻城市西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