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3776号
原告:***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鉴***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通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通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现因双方庭下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现因双方庭下和解,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