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19674号之一
原告:上海鸿晟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毛车路5号。
法定代表人:王盛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万春,上海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萍,上海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赋民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老港镇同发路123弄1-38号1幢533室。
法定代表人:李付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烓,北京华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春阳,北京华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鸿晟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赋民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上海鸿晟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后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审理中,原告上海鸿晟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鸿晟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鸿晟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上海鸿晟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侯 芳
人民陪审员 赵 剑
人民陪审员 王国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赵晓霞
书 记 员 王 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