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阳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欣晟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426执保10号
申请人江西欣晟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一君,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5年11月5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被申请人江西阳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丽军。
江西欣晟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周自善、江西阳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德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赣0426民初28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江西阳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德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赣0426民初283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