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981执934号
申请执行人:黄国亮,男,1956年4月5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被执行人:江西新大新装饰有限公司。所在地:丰城市今日商务大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591818401T。
法定代表人:游杰,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聂园珍,女,197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被执行人:游杰,男,198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身价证号:362202198001220077。
本院在执行黄国亮、***与江西新大新装饰有限公司、聂园珍、游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申请人黄国亮、***与江西新大新装饰有限公司、聂园珍、游杰2019年11月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日申请人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丰城市人民法院(2019)赣0981执9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爱新
审判员 胡乡荣
审判员 邓 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张 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