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981执恢188号
申请执行人:任建辉,男,197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被执行人:江西新大新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今日商务大酒店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591818401T。
法人代表:游杰,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任建辉与江西新大新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申请执行人任建辉与被执行人江西新大新装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申请执行人任建辉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丰城市人民法院(2020)赣0981执恢188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发现被执行人拒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且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 涛
审判员 胡乡荣
审判员 王仕昕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国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