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981执9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黄国亮,男,1956年4月5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被执行人:江西新大新装饰有限公司。所在地:丰城市今日商务大酒店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591818401T。
法定代表人:游杰,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聂园珍,女,197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被执行人:游杰,男,198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身价证号:362202198001220077。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981民初328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江西新大新装饰有限公司、聂园珍、游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新大新装饰有限公司、聂园珍、游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新大新装饰有限公司、聂园珍、游杰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2395元及利息,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西新大新装饰有限公司、聂园珍、游杰在有关单位的收入32395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相等价额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爱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