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981执恢57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执行人:江西新大新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今日商务大酒店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591818401T。
法定代表人:游杰,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981民初122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江西新大新装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江西新大新装饰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下列财产进行了调查。
1、2021年10月,本院多次分别通过法院“总对总”和“点对点”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江西新大新装饰有限公司在车管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江西新大新装饰有限公司在工商部门有工商登记信息(注册资本200万元,法人代表:游杰出资200万元,占股100%),无股权变更信息,被执行人江西新大新装饰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账户有存款814元,本院已划拨上述款项,扣除执行费100元,将存款714元发放至申请人***,被执行人江西新大新装饰有限公司名下其他银行账户只有零星存款,数月无变动。
2、2021年10月12日本院向丰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丰城办事处查询,被执行人江西新大新装饰有限公司名下无土地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公积金登记缴存信息。
3、2021年10月2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江西新大新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今日商务大酒店一楼)调查,证实被执行人江西新大新装饰有限公司已经停产停业,经济收入不详。
4、2021年10月2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江西新大新装饰有限公司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2021年11月1日将被执行人江西新大新装饰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申请人申请执行货款13336元及案件受理费441.5元;截止2021年11月1日,已执行714元,未执行货款12622元及案件受理费441.5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11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 涛
审判员 吴国辉
审判员 胡乡荣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涂玉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