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昌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昭觉县三岔河乡红旗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34民终16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91年12月出生,汉族,四川省德昌县人,村民,住四川省德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识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昭觉县三岔河乡红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昭觉县昭觉县三岔河乡红旗村
负责人:莫色尔日,村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昌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甘洛县新市坝镇团结北街110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古浩杰,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0年5月出生,汉族,居民,四川省西昌市人,住四川省西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毫达(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昭觉县三岔河乡红旗村村民委员会、四川昌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法院(2019)川3431民初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于2019年12月20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一审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昭觉县三岔河乡红旗村村民委员会、四川昌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法院(2019)川3431民初8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一审原告***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6,968.00元,减半收取18,484.00元,由原审原告***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6,968.00元,减半收取18,484.00元,由原审原告***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