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城市水利水电工程公司

麻城市水利水电工程公司、何涛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鄂1125刑初167号
公诉机关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麻城市水利水电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麻城市鼓楼办乌泥塘。
诉讼代表人屈亚丽,女,1970年11月29日出生于湖北省麻城市,现住麻城市。系麻城市水利水电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
辩护人姜荣琳,湖北博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涛,男,1966年12月3日出生于湖北省麻城市,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任麻城水电工程公司副经理、法定代表人,住麻城市。因涉嫌单位行贿罪,于2015年9月22日被浠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该院决定逮捕,2016年1月29日被该院决定取保受审;2016年8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住所地。
辩护人沈金辉,湖北伟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浠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浠检诉刑诉〔20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麻城市水利水电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麻城水电工程公司”)、被告人何涛犯单位行贿罪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浠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麻城水电工程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屈亚丽及辩护人姜荣琳,被告人何涛及其辩护人沈金辉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浠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何涛在担任麻城水电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为单位在工程投标、施工和结算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向麻城市水利系统有关党政领导行贿财物共计价值208400元,其中:向麻城市水利局原局长王某2行贿5次计86000元,向麻城市水利局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原主任蔡某行贿6次计118400元,向麻城市水利局原党委书记郑某行贿4000元。
针对上述事实,检察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何涛为谋取单位不正当利益,向三名党政领导干部行贿财物共计2084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人民法院依法惩处。
被告单位麻城水电工程公司辩称,对指控的事实部分有异议,认为何涛行贿目的部分是为了公司正当利益,部分是为其个人利益。辩护人姜荣琳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指控何涛为大石板施工项目结算而向王某2行贿,是为了公司的正当利益;何涛为公司改制而向王某2行贿具有双重目的,既有为公司利益,也有公司利益。指控何涛为公司利益向蔡某行贿的第3起事实中,该利益是正当利益。何涛系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决定是否向他人送钱,但单位行贿罪要求的是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何涛向有关人员行贿的目的是为公司正当利益,不能确定构成单位行贿罪。
被告人何涛辩称,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辩解麻城水电工程公司改制后,单位在编职工有38人,实际在岗的只有自己和出纳会计屈亚丽二人,单位决策事项仅自己一个人决定。之所以向王某2等三人行贿,目的是为公司能多承接工程项目,保障公司职工的社会保险和公司的生存发展。辩护人沈金辉的辩护意见是:何涛的行贿行为是为了公司的利益且系职务行为,其中指控向王某2行贿的第2起事实、向蔡某行贿的第3起事实中,何涛是为了公司的正当利益;指控向蔡某行贿的第4起事实中证供不一致,请法庭综合全案证据认定。何涛即便构成犯罪,其情节也是显著轻微。
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何涛在担任麻城水电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为单位在工程投标、施工和结算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向麻城市水利局原局长王某2、麻城市水利局原党委书记郑宏刚、麻城市水利局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原主任蔡某等3人行贿财物共计价值188400元,具体事实如下:
㈠被告人何涛向麻城市水利局原局长王某2行贿86000元。分述如下:
⒈2002年11月临近春节的一天晚上,何涛为了使王某2关照麻城水电工程公司的工作,到王某2家送给其人民币6000元。
⒉2004年上半年的一天,何涛为了让王某2在麻城水电工程公司承接的大石板水库整险工程结算中给予关照,在王某2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5000元。
⒊2004年年底的一天,何涛为了让王某2能多给麻城水电工程公司安排工程施工项目,到王某2家送给其人民币5000元。
⒋2007年上半年水利管理体制改革期间,何涛为了让王某2在改制中能关照麻城水电工程公司的利益,到王某2家送其人民币20000元。
⒌2010年底的一天,何涛为了感谢王某2在2009年度小农水项目中给予麻城水电工程公司的关照,到王某2办公室送其人民币50000元。
㈡被告人何涛向麻城市水利局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原主任蔡某行贿价值98400元的财物。分述如下:
⒈2013年,何涛为了感谢蔡某对麻城水电工程公司承接工程中给予的关照,为蔡某购买价值7000元的柒牌西服一套、价值7000元的劲霸皮服一件,合计价值人民币14000元。
⒉2014年,何涛为了使蔡某对麻城水电工程公司承接工程给予关照,先后送给蔡某沙发一套价值人民币10800元,“美利达挑战者600”山地自行车、美利达高档山地自行车(含配件)各一辆合计价值人民币18000元,价值人民币5600的手机一部,共计价值人民币34400元。
⒊2014年6月的一天,何涛为了感谢蔡某对麻城水电工程公司承接麻城市水利局指定工程项目时给予的关照,送给蔡某人民币现金20000元。
4.2015年5月的一天,何涛为了感谢蔡某对麻城水电工程公司承接小二型水库工程中给予的帮助,到蔡某的家中送其人民币现金30000元。
㈢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何涛为了获得麻城市水利局原党委书记郑某在工作与承接工程方面的关照,送给郑某价值4000元的山地自行车一辆。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其在担任麻城市水利局局长期间,先后5次一共收受何涛送的86000元现金以及一些烟、酒。分别是:⑴2002年腊月的一天晚上,何涛因为麻城水电工程公司大石板水库工程款结算的事请其帮忙,到其家中送了一个装有6000元现金的红包;⑵2004年上半年的一天,何涛还是因为大石板工程款结算的事情找其帮忙,在其办公室送了一个装有5000元现金的信封;⑶2004年腊月的一天晚上,何涛想其在水利工程上给予关照,到其家中送了一个装有5000元现金的红包;⑷2007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何涛因为水管体制改革的事请其帮忙,到其家中送了一个装有20000元现金的信封;⑸2010年年底的一天下午,何涛为了感谢其在麻城小农水项目上给予的关照,在其办公室送了一个装有50000元现金的档案袋。麻城水电工程公司原本是一个很困难的单位,何涛每次找其,其一般都按照他的要求尽心尽力,多数事情达到了他的意愿。何涛送其现金和烟酒的目的是,感谢或求得其在工作上给予公司的关照和支持。
2.证人李某,4的证言证实:其与王某2是夫妻关系。2010年年底的一天,其先下班回家,王某2随后也下班回家,进入客厅后将一个档案袋塞给其手里,说是水利水电工程队何队长(何涛)为表示感谢送给他50000元钱。
3.证人蔡某的证言证实:麻城水电工程公司前身是水利局下属的水利水电工程队,在水管体制改革中,由何涛牵头设立为麻城水电工程公司。其在分管麻城市水利工程项目中,因承接水利工程项目与何涛之间的不正当经济往来主要有:⑴2013年年底快过年的时候,何涛和其一起去柒牌专卖店看衣服,何涛为其购买了一套价值7000元左右的衣服。后来,二人一起在劲霸男装专卖店,何涛又为其买了一件价值7000元的皮装。⑵2014年4月份左右,何涛送其一辆价值4000多块钱的“美利达”牌自行车,因其嫌质量不好,何涛又给其送了一辆“美利达”牌自行车,别人说这辆自行车价值1万多块钱。⑶2014年6月份的一天,何涛为感谢其将水利局总造价300万元左右的五、七标段的水库整险工程指定给麻城水电工程公司做,在何涛的黑色越野车上里,何涛塞给其一个土黄色的信封,回家后其打开信封看,里面装有现金20000元。⑷2014年下半年,其在麻城市台湾街家具城看中一套沙发,何涛当时说他帮其买。后来,何涛直接让人将这套沙发送到其家里去了。⑸2014年下半年,何涛给其送了一部三星手机。⑹2015年4月份一般小二型水库第二批整险工程招标之前,因其在招标过程中设置了一些门槛,让麻城市水电工程公司顺利中标。不久后的一天,何涛请其吃饭送其回家,拿出一个红色塑料袋放在茶几上,等他走后,其打开塑料袋一看里面有30000元现金,于是其就收起来了。何涛之所以送其财物,是因为其作为防汛办主任,为他承接水利局工程项目提供了很多帮助,也为了进一步联络跟其之间的感情,希望以后继续给予关照,所以给其送这些东西。
4.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下半年,何涛碰到了其说,现在局里有好多人在骑自行车锻炼,并说给其买一辆,其推辞后一下后表示同意。后来,何涛叫其到熊辉开办的美利达专卖店去骑了一辆。这辆自行车其得了。何涛送山地自行车,是想其对他的公司及其个人给予关照。
5.证人刘某,4的证言证实:何涛与其爱人熊辉都在市水利局上班。2014年下半年,何涛先后在其开办的车店买过三台山地自行车,其中,两辆是4000元一辆,另外一辆是12800元。
6.证人屈亚丽的证言证实:麻城市水电工程公司是麻城市水利局下属二级单位,公司在册人员有38人,实际上班的只有十几个人,没有上班的人没有发工资,只是给这些人买保险。其是公司出纳,会计是水利局审计会计伍世文兼任。何涛在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对外送情没有对其讲过;何涛报费用的发票,其从不过问到底是做什么开支的。
7.物证山地车、西装、皮服、沙发照片等证实,何涛送蔡某两辆山地自行车及西装、皮服、沙发的实物情形,以及何涛送给郑某的山地自行车实物情形。其中,“挑战者600”型自行车价格为4098元,oninextedition型号自行车价格为12800元。
8.书证王某2、蔡某、郑某的身份信息及任职文件等证实,王某2于2002年12月至2011年12月担任麻城市水利局局长,郑某于2012年3月至2015年8月担任麻城市水利局党委书记,蔡汉华于2013年8月至2015年8月期间担任麻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9.书证企业法人登记信息、营业执照、何涛的户籍证明、任职文件等证实,麻城水电工程公司系全民所有制企业,其主管单位是麻城市水利局,自2001年起麻城市水利局聘用何涛为麻城水电工程公司副经理(法定代表人)。
10.书证中标通知书、合同书等证实,麻城水电工程公司在麻城市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等承包工程的事实。
11.书证到案经过说明、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等证实,2015年9月21日上午8时投案,同日黄冈市人民检察院将何涛涉嫌单位行贿罪的犯罪线索指定浠水县人民检察院查处,同年9月22日浠水县人民检察院对其立案侦查。2015年11月27日,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浠水县人民法院对何涛涉嫌单位行贿罪一案进行审判。
12.被告人何涛在庭审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麻城水电工程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由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人何涛决定,给予三名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价值人民币共计188400元,其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依法应予惩处。浠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涛代表单位向蔡某行贿50000元的事实,与证人蔡某的证言及对其指控的事实不相符合,故本院依法认定为30000元。被告人何涛在为单位从事经济和组织人事管理活动中,以行贿的方式谋取竞争优势,违背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系属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告单位麻城水电工程公司的辩护人及被告人何涛的辩护人关于其系为单位正当利益而送人财物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何涛在被追诉前,主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行贿事实,依法可以对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其量刑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对被告人何涛免除处罚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㈡项第1目、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麻城市水利水电工程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二、被告人何涛犯单位行贿罪,免除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小益
审 判 员 : 程 艳
人民陪审员 :杨学成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 杨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