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城市水利水电工程公司

***与麻城市水利水电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181民初3125号
原告***,男,1965年09月0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
诉讼委托代理人:陶诚,麻城市乘马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麻城市水利水电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屈亚丽,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麻城市鼓楼办事处乌泥塘。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1803694450。
诉讼委托代理人:何军,该公司副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马耀业,湖北伟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麻城市水利水电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0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姜 辉
审判员 张午明
审判员 梁胜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黄志杰